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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受伤,获赔14万

        2011年11月22日,肇事人冯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的轿车行驶至事故现场后,与一名进入机动车道的行人刘发生交通事故,冯某驾车逃逸。事故造成刘某伤势过重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在接到报案后,调查事故经过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冯某驾驶无牌照车辆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冯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穿越机动车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后,冯某积极赔偿了死者刘某家属事故损失金共计37万元,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指控冯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冯某驾驶无牌照汽车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刘某进入机动车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责任认定无任何异议,故法院采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鉴于事故后,被告冯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且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定,被告冯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冯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逃逸可能会轻判,及时报案,很可能只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冯某肇事逃逸后造成被害人死亡,依照法律规定,可判有期徒刑3至10年,冯某能够积极赔偿,认罪态度好,故法院才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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