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人应具备先行告知权:交警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应通知事故人交警部门调解的期限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调解的情形:
交通事故受害人和肇事人一起请求交警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日起,十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交警部门应公正的进行事故调解。
不可进行调解的情形:事故人对事故检验、伤残鉴定或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的,交警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事故人,无法进行事故调解。
事故调解的期限:交警部门进行调解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丧葬事宜结束后开始计算,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自治疗程序结束日后开始计算,事故造成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加调解情形的人员:1、事故人或代理人。2、事故车辆车主或实际管理人。3、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参加调解时当事人方不得超过三人。由交警部门指派二名交警主持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允许公开,当事人可拒绝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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