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021-62280908      18317158389
首页 >> 法律资讯 >> 正文

交通事故调解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事故人应具备先行告知权:交警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应通知事故人交警部门调解的期限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调解的情形:交通事故受害人和肇事人一起请求交警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日起,十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交警部门应公正的进行事故调解。

        不可进行调解的情形:事故人对事故检验、伤残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的,交警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事故人,无法进行事故调解。

        事故调解的期限:交警部门进行调解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丧葬事宜结束后开始计算,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自治疗程序结束日后开始计算,事故造成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加调解情形的人员:1、事故人或代理人。2、事故车辆车主或实际管理人。3、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参加调解时当事人方不得超过三人。由交警部门指派二名交警主持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允许公开,当事人可拒绝公开。




相关文章:
乘客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受伤,获赔14万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标准的细分情形
一审判决后,我再委托你们可以吗?
交通事故的调解注意事项
未办理上海居住证仍可以按上海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乘客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受伤,获赔14万

下一篇: 交通事故后,肇事人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适用缓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