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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肇事方无法赔偿,受害人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

        事故详情:

        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至事故现场时,撞上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主杨某受伤,两辆事故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在接到报案后,经过调查,做出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李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另查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车主是方某。

        伤者杨某在院治疗40余天,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杨某在出院后,将李某和方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定李某赔偿杨某事故损失2.2万余元,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事故损失一直都未完成支付。

        杨某将保险自己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的事故损失,法院予以确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中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投保人的人身伤亡和财物损失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的强制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事故损失。故法院判定,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事故损失金共计22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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