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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事故,保险公司赔偿11万

        事故人刘某在饮酒后驾车回家过程中,与一辆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轿车司机李某和轿车乘客赵某因事故造成的伤势过重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的经过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和李某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刘某和李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刘某和两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刘某一次性赔偿事故死者家属事故损失金共计105万元。

        刘某驾驶的车辆有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刘某在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但都被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拒绝赔偿。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赔偿。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事实无异议,原告在事故中存在醉酒驾车,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约定,醉酒驾驶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的立法目的,保障受害人的事故损失是首要目标。原告虽在事故中存在醉酒驾驶,但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就是保障受害人的认识,故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强制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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