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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肇事,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判定

        2011年8月14日,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回家,行驶的道路无障碍,且视线良好,故李某的车辆车速较快,驶到事故现场的时候,货车撞上了3名行人,李某并未停车,而是继续驾车行驶,车速并未降低。货车在继续行驶200米外的时候,又撞上了一辆自行车。李某继续向前驾驶出约150米左右又撞上了一辆自行车和一名行人。李某驾驶的货车在撞上一辆货车后被迫停车,此次连环重大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4辆事故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此次事故中,李某的肇事行为作为一个连贯的整体,驾驶汽车连续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以一种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肇事人李某在第一次撞倒人后,应该停车救人。李某为逃避事故法律责任逃逸,导致后几起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是故意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发生,客观上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而李某的行为对他人的伤亡状况持忽视态度,在主观上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故李某的刑罚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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