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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出现的保险纠纷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保险方通常以《交强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拒绝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也会支持保险方的观点,但其中规定与其他法律互有冲突。

        《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保险方不承担赔偿和垫付责任。《交强险保险条款》的制定方是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协会属于全国性自律组织,其组成人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此项法律不属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序列。国务院制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出现特殊情况的,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由此可看出《交强险保险条款》和《诉讼费用交纳法》之间是存在冲突的。

        《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因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诉讼费用,双方签订有相关条约的,由保险方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合同一般采用的是格式条款,保险方在签订合约的时候,必须让投保人知晓合约内容,如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保险方有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时,合同中的条约取消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导致诉讼的发生,或者因保险方的过错导致诉讼的发生,保险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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