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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保险期限内转让与别人发生交通事故案件

        2011年11月12日,张某驾驶一辆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因事故造成的伤势过重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情况时,发现摩托车的行驶情况无法查证,故未对此次事故做出责任认定。另查明,张某在购买货车时,因无法办理运营证件,故将货车挂靠在徐某的公司名下,已经办理完成过户手续。

        事发后,受害人家属和张某、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执行完成赔偿事项。事故后,徐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在车辆未过户前签订的,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而该保单在车辆办理过户后未至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对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并交纳了相关保费,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此类情况属于保险合同手续上的未完善,并不能根据未办理批改手续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且保险车辆的买卖没有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担。故法院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赔偿徐某事故损失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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