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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主动自首,被判缓刑

        2010年10月13日,事故人杨某驾驶一辆普通货车,行驶至事故现场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客车侧翻。事故造成车内乘客何某因车辆侧翻导致伤势过重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在接到事故报案后,经过调查事故经过,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的不当驾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杨某同何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何某家属的谅解。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指控杨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因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杨某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的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异议。事故后,被告杨某立即报案,抢救伤员,并如实叙述事故的经过,可认定为自首。被告杨某在事故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定,被告杨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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