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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案例

        2011年1月9日,肇事人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与余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摩托车上的乘客姚某被撞击摔在地面上,姚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人徐某酒驾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在事故发生时,车速过快,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确认,两辆事故车辆均未投保车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为了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权益,所有机动车必须强制投保交强险,确保事故受害方能得到及时的赔偿。此次事故中,双方都未投保交强险,肇事人因此不履行或较少赔偿受害人损失,这不利于我过立法本意,有损受害人的权益。

        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类的侵权案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首位赔偿体,但此次事故中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肇事人将替代保险公司成为首位赔偿体,此次事故中徐某应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不足部分按照责任划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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