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6日,王某在驾驶的途中与路边的一辆货车发生
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拦截并抓捕了驾车逃逸的王某,并扣押王某及肇事车辆。王某在被拦截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后,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做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肇事逃逸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王某赔偿受害人车辆修理费2万元,并处罚款2000元和吊销其驾驶执照。
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王某在肇事后逃逸,构成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约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商议无效后,王某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王某由于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了相应的受害人赔偿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赔偿。原告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因被警方截获未造成逃逸,没有扩大事故的损失,也没有加重或影响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赔偿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全部拒赔,王某承担的2万元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对其补偿。
相关文章:
肇事逃逸后的自首情节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判缓刑被盗车辆出车祸,车主不赔偿交通事故成环卫工伤亡元凶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