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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肇事人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适用缓刑

        2011年9月24日,肇事人何某驾驶一辆在驾驶过程中穿越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将一名行人杨某撞伤,何某发现撞人后,立即将杨某送至医院抢救,并向交警部门报案。杨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交通部门在调查事故经过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何某的逆向行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何某与杨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何某一次性赔偿杨某家属事故损失金共计23万元,以支付完成。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指控何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逆向行驶行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何某对事故认定书中的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异议。鉴于,被告何某主动报案,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事故损失,取得其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判定,被告何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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